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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农业大学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2-27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采购、保管、发放、使用、回收等行为,预防和杜绝危险化学品事故,保护环境,保证学校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修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剧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公安部7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与责任

第二条 依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监督、谁使用(保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

公安保卫处作为监管部门,对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各使用单位的各个工作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领取审批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及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废弃物回收工作;负责剧毒危险化学品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各教学、科研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与使用的领导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与使用负总责,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计划、领取审批工作;分管本科、研究生教学或科研的副院长分别对教学或科研实验室具体负责,对本科、研究生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公安保卫处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计划、领取审核工作;各教学、科研单位要指定危险化学品专管员,专门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领取、使用、账目及管理工作。各实验室要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该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与管理,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管员负责。

第三条 各使用和保管、采购部门应定期自查,公安保卫处组织各职能部门联合定期与不定期抽查。自查与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使用计划、 领用审批、保管与使用情况、账目情况、安全保障情况等。

第四条 学校对危险化学品实行采购、领用审批制度,统一采购、集中保管、按需供应、二级建账、责任到人。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五条 学校各使用单位在每学期结束前编报下一学期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计划,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品名、用途、计划用量、使用时间等。教学、科研实验需求计划由实验室主任(研究生导师或课题主持人)、危险化学品专管员、分管教学(科研)副院长审核,院长审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单位的需求计划,分批采购。其中剧毒化学品由公安保卫处审批后向公安机关提出采购申请;易制毒化学品由国有资产处直接向公安机关提出采购申请。做到既保证实验需求,又减少库存,从而减少保管风险。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指定的专门危险化学品采购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购买危险化学品。

采购危险化学品要选择具有运输资质且信誉良好的企业,保证质量,价格合理。

第四章 存储管理

第七条 学校设立专门的剧毒化学品库房,库房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设有摄像装置,由公安保卫处监控;

二、设有与110报警系统相连的报警装置;

三、配备密码铁柜,双锁防盗门、排风装置、计量天平等技术防范设施,施行双人双锁,双人发放,双人领取。

各领用单位须设立专门临时储存铁柜,由专管员统一管理。

第八条 学校设立专门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库房,库房须相对独立,库房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设有摄像装置,由学校公安保卫处监控;

二、配备安全铁柜,防盗门、排风装置等设施,实行双人领取,出入库登记制度。

第九条 库房管理人员要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责任心,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团队意识和团结协作精神,还需熟悉危险化学品性能和安全措施。

第十条 库房及各使用单位须配备灭火器材,并制定危险化学品使用应急预案。

第五章 账目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购置入库须按发货票明细逐一进行严格的质量、数量验收,填制入库单,库房保管员须在发票、入库单上签字。

第十二条 严格危险化学品账目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电子软件操作的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账目,同时库房保管员须建立手工出入库明细账,及时记录领取、结存情况。并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实现软件总账与手工明细账的库存量一致,账目库存量与实物一致,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各领用单位须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账簿,进行明细登记,全面记载领取、使用、结存情况。

第六章 领取与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领取,采取随用随领、按需领取,原则上不许剩余,如有剩余,须注明品名、数量等信息,当日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代为保管。

第十四条 领取剧毒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须按公安保卫处印制的领取剧毒化学品审批单,经实验室主任或教研室主任、危险化学品专管员、分管本科、研究生教学或科研的副院长审核、院长审批同意,到公安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公安保卫处在办理审批时要对使用单位剧毒化学品管理账簿进行审核,检查该单位剧毒化学品使用和管理账簿登记情况。剧毒化学品必须由在职职工二人及二人以上同时领取和使用。

第十六条 领取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领取人要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印制的实验材料领用本上如实填写品名、数量等信息,经实验室主任或教研室主任(研究生导师或课题主持人)、危险化学品专管员、领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到国有资产管理处领取。

第十七条 严禁私自携带危险化学品出校园或在校园外使用;严禁个人私自保存、使用、买卖或赠送他人。

第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必须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能,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操作人员要配合实验室管理人员做好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记录。

第七章 回收管理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回收。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严禁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废弃物随意丢弃、随意倾倒。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危险化学品废物回收库房,库房应相对独立,设置防盗铁门,粘贴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对各实验室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废弃物进行集中回收,各单位填写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回收单(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范围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经危险化学品专管员、使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并将废弃物用纸箱、塑料桶等密封好,注明品名、类别,直接送到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回收库房。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需定期向环保部门申请对危险化学品废物进行集中处置。选择获省环保部门批准、具有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签订处置合同。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各监督、检查管理部门和采购、保管、发放、使用与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落实危险化学品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依照具体情况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不重视,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的单位及个人;

2.擅自购进、非法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及个人;

3.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措施不符规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出现事故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个人。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校属各相关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附件中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名录参照了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发布的现行名录,若名录有变化,以最新发布的名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公安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沈阳农业大学剧毒化学试剂和危险品管理暂行办法》(沈农大资字[200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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